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高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28 点击数量: 作者:高县人大常委会 来源:高县人大常委会

各镇人大主席团、县级各部门(单位): 

  2022年9月28日高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了《高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

  

高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实施办法(试行) 

2022 年 9 月 28 日高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人大代表主体 作用,推动政府兴办民生实事更加科学、更富成效,不断增强人民 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宜 宾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县乡两级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 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宜办〔2022〕36 号)、 《中共高县县委办公室 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高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印发<关于在县镇两级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高人办〔2022〕35 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 票决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 事候选项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代表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正式项目后再组织实施,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 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始终遵循党委领 导、各方协同;发扬民主、汇集民智;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基本 原则。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实施、群众参与”的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纳入票决制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 资金投入为主,应具备必要性、可行性、普惠性、公益性,且社 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条件,原则上当年能够实施并完成的民生类公共 事业项目。确需跨年度的要明确年度实施进度或阶段性目标。

  第五条 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 3 个月前,县人民政府通过 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以召开座 谈会、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项目建议。各级 人大代表应通过在代表联络站的活动及走访选民等形式,认真开 展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听取选民意 见,提出民生实事项目意见建议。民生实事项目公开征集的时间不 少于 1 个月。

  第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公开征集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 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民生实事项目库。经分析研 究、论证评估后,从项目库中按当年拟实施项目数量的 130%筛选 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并面向社会公示。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县人民政府以专题汇报会或书面形式征求县人大常委 会意见后报县委研究审定。县委研究同意后的建议项目作为提请县 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候选项目既要回应群众现实需求,又要考虑本地财政状况, 区分轻重缓急,做到科学稳妥推进,保障要素不齐备或可能增加 群众、企业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项目,不得列入候选项目。配 合上级政府组织实施、由本级政府实施续建以及配套主体项目辅 助建设的项目,一般不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将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列入县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必要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审议。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政府应提请大会 审议候选项目,并就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 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情况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说明。提请审议候选项目及说明材料一般应 于大会开幕 10 日前报送大会筹备组,并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九条 大会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时,人大代表可对提交 大会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投资额度增减、内容变更、完成 时限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代表提出的审议 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政府相关负责人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进 行答复和说明。

  第十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大会审议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 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一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生实事项目的 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依得票高低排序,按照票决办法确 定应选数。如遇得票排序在应选数最后的候选项目票数相等不能 确定入选项目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 由大会主席团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 1 个月内, 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对票决出的民生实事项 目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加强过程督查、质量管控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项目确需调整的,县人民政府要报同级党委 同意后,每年 6 月底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下一次县人 民代表大会上作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 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 调研等方式,全程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下 一年度继续开展跟踪监督,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的重点: (一)项目完成进度。指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情况。指民生实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 投入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等。 (三)群众满意程度。指民生实事项目在满足人民群众需 求与期望方面取得的成效,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对民生实事项目 的获得感、满意度,民生实事项目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 影响等。

  第十五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县人大 常委会相关委室牵头,成立以人大代表为主体的项目监督小组,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和助推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的作用。各监督 小组要将本年度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县人大 常委会。 

  第十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县人大常 委会及项目监督小组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活动,如实提供相关 数据和资料。对县人大常委会及项目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 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建立以人大代表为主体、有关专 业人士参与的评估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结 果可作为人大代表满意度测评的参考。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上年度民 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由全体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 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测 评结果报县委,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测评满意票未超过全 体代表半数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找原因, 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 幕后的 3 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以上 表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依法采取询问、提出质询 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 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列入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 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内容。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各镇 人大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监督办法,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